案情简介

原告田某(女,化名)与被告方某(男,化名)2014年登记结婚,同年生育一子。2024年10月,田某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,主张:被告脾气暴躁、多次实施家庭暴力(提供3次报警记录及视频);要求抚养婚生子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;婚内共有房屋归己所有。

被告方某辩称:双方系自由恋爱再婚,感情基础牢固;冲突系因自己2023年突发脑出血遗留偏瘫、认知障碍,情绪失控引发拉扯,伤情仅为表皮擦伤;现仍需妻子照顾康复,坚决不同意离婚。

裁判结果

法院经审理驳回田某的全部离婚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。

法律评析

一、离婚的法定条件: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79条,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“感情确已破裂”。本案中,原告提交的家暴证据仅显示轻微表皮伤,冲突多因被告患病后情绪失控引发,不符合《反家庭暴力法》中“持续性、经常性”的家暴特征;双方婚前恋爱同居一年、婚后共同生活十年并育有子女,婚姻基础较牢固,矛盾集中于被告患病之后,而疾病并非主观过错。法院据此认定感情尚未彻底破裂。

二、倾斜保护患病配偶的司法理念

被告患脑出血后遗症、生活自理能力受限,正需要配偶扶助。法院认为,原告在被告康复关键期提出离婚,有违《民法典》第1059条规定的夫妻相互扶养义务——若判离将严重损害被告的生存权益。婚姻承载着扶病养亲的社会功能,法律反对轻率离婚。

三、首次起诉离婚的审慎裁判倾向

司法实践中,首次起诉离婚且被告坚决不同意、又无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,法院通常给予双方修复感情的机会,判决不准离婚。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;判而不离,不代表离不掉,但“证据准备”决定了第二次起诉的走向。

四、子女抚养与财产问题:本次未处理

因离婚诉求被驳回,抚养权与财产分割本次未处理。值得注意的是:婚生子虽在视频中表示愿随母亲生活,但法院指出子女意愿需结合年龄与具体情形综合判断,并非决定性因素;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,也需在后续程序中另行举证。

法条链接:《民法典》第1059条(夫妻相互扶养义务)|第1079条(诉讼离婚: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)|《反家庭暴力法》(家暴认定标准)

普法提示

  • 家暴认定需要扎实证据:报警记录、验伤报告、施暴视频之外,还要证明暴力的“持续性、经常性”。偶发拉扯与实质家暴,在法律上评价完全不同。
  •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≠离不掉:六个月后可再次起诉,期间应注重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(分居事实、矛盾激化记录等)。
  • 一方患病期间的婚姻受特殊保护:配偶患病不是当然的离婚障碍,但扶养义务会成为法院权衡的重要因素。

常见问题(FAQ)

有报警记录就算家暴吗?

报警记录是重要证据,但法院还要审查伤情程度、发生频率、是否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等。仅有一两次轻微冲突记录,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国家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。

第一次起诉离婚判不离,多久可以再起诉?

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可以再次起诉。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六个月内重复起诉的,法院一般不予受理。

孩子的意愿在抚养权争夺中有多大分量?

已满八周岁的子女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;未满八周岁的,意愿仅作参考,法院综合双方抚养条件判定。

* 依照律师执业保密义务要求,本文人物均为化名,案情细节已作技术性处理;个案结果受具体案情影响,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,亦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。